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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规:这一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南商报

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该咋办?相关部门应该怎么做?《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4月7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6月10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办法》明确,这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面对突发,前期的预防很重要。《办法》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口岸、机场、车站、影剧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同时,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还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2小时内要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意外来临,及时报告有着关键性作用。

《办法》要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部门要做哪些事情?

《办法》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在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道路等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辖区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物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不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调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被依法给予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调度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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