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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近日,罗山法院楠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帮助双方当事人化解了积怨数年的矛盾,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罗山县某苗木公司与刘某签订家庭绿化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位于楠杆镇某处住宅门前屋后及庭院的绿化工程承包给该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41000元。完工后,刘某仅付款10000元,该公司多年讨要未果,只得将其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法庭。 调解经过: 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楠杆法庭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尝试对该案进行调解。但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原告表示被告欠款数年,严重违背信用,故不同意诉前调解;被告辩称原告在其院子种植的苗木并非全部成活,且已通知原告,但原告并未进行补种,因此对于未成活的苗木的费用应予以扣除,自己不应给付剩余31000元,亦不同意进行调解。双方态度都十分强硬,均不愿作出让步。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陈玲莉特意通知原告提前半小时到庭,详细了解苗木栽种的相关问题。经过耐心细致地询问,原告认可在施工过程中,会存在有部分苗木无法成活的情况,但对本案中未成活苗木的具体数量并不清楚,在施工结束后也没有到现场查看补种,只同意扣除少量费用。被告到庭后,关于未成活苗木的具体数额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但始终坚持有近三分之一苗木未成活,仅同意再给付原告10000元。原告听闻后摔门而出,表示不愿再与被告协商。 见此情况,陈玲莉先对原告进行安抚,待其情绪渐渐缓和后,又单独与被告沟通,详细释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从拖欠款项多年造成被动局面等多角度对其进行劝说。在法官耐心地劝说下,被告刘某也缓和了态度,表示愿意再增加支付一部分金额。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同意再追加16000元工程款,并承诺在2023年年底前付清。至此,一起持续数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罗山县人民法院 左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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