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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发布3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发案最高、上升最快、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为提高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意识,罗山县人民法院整理发布近年来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正确认知和防范诈骗风险,不给骗子任何可乘之机! 案例一:刷单返利?冷静点,它排电诈第一!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至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时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利用在网络上购买的京东账号,在京东商城挑选电子卡(有密码和一定金额的虚拟电子卡),通过作案软件将京东商城的一些商品的微信支付接口更改为其挑选的电子卡的微信支付接口,做成支付链接或者付款二维码发送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采取刷单获取报酬、优惠购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就上述京东商城的商品刷单付款;被害人刷单点击支付链接或者扫描支付二维码付款后,黄某某的京东账号上就收到相应的电子卡密码,黄某某将电子卡及其密码在网上出售后,所得赃款按照一定比例与诈骗分子分成。2021年3月份至2021年11月6日,黄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6944.6元。 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前罪缓刑考验期内)采取上述方式共同作案,陈某主要负责技术支持,利用作案软件将其挑选的电子卡的微信支付接口更改为京东商城的一些商品的微信支付接口等事项,黄某某主要负责与诈骗分子联系等事项。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18日,黄某某、陈某共同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6521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黄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黄某某同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本案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3465.6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是近年来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案件,而网络“刷单”骗局系电信诈骗中常见骗局之一。从本案涉案130多名被害人基本情况看,多为青年人和少量受诱惑的未成年人轻信“刷单”返利。“刷单”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它危害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而被害人往往为了获得几元的小利,而轻信参与,却不知道所谓的“单”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各类“刷单”骗局的同时,也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正当兼职,远离“刷单”,远离诈骗。 案例二:“网恋”诈骗--警惕互联网对面的“贴心人” 基本案情(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廖某某、郑某、欧某某等九名被告人系专门以网络诈骗为主的组织成员,该诈骗组织从下至上的层级结构为“业务员”、“主任”、“经理”、“总经理”。该组织成员将诈骗所得以2800元为一单上交上级人员,交单不仅有直销奖,还是成员向上晋升的业绩指标。2019年5月,被告人欧某某成为该组织中的一名主任,不仅自己直接实施诈骗,还管理着与其同住一屋的覃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石某等人员的诈骗活动,代收并上缴部分诈骗款;廖某某等其余八名被告人均为直接从事诈骗的“业务员”。2018年8月份至案发,九名被告人分别在平顶山、西安等地租房作为窝点实施诈骗,该伙人员从“百合网”、“依对”、“世纪佳缘”等各交友网站获取全国各地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机微信、QQ等实时通讯工具将被害人加为好友,冒充单身女性以交朋友等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路费”、“疾病救治费”、“买衣服费”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被骗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九名被告人累计涉案金额七万余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廖某某等九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九名被告人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因本案部分同案犯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仅负责实施诈骗的其他八名被告人,作用相对较大。九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涉及面广,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廖某某、郑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王某某及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均不予采纳。本案除廖某某外的八名被告人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本院对该八名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廖某某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张某某亲属代其退赃、缴纳罚金,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对张某某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九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决九名被告人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上“婚恋网站”相亲、“网恋”已经是现在网络时代常见的情感交流,然后网络上鱼龙混杂,很多骗子利用“婚恋网站”的漏洞及“网恋”不能见面的欺骗性,开设各种花式骗局。从近年来本院受理的诈骗案件看,“婚恋型”诈骗在诈骗类犯罪中占比超过10%。法官提示大家,网上交友骗局太多,不要仅凭几张照片、几句甜言蜜语而迷恋网络“帅哥美女”。 班级群里老师要转账?切记需核实!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进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学校教师发布收取学生购买资料的费用的通知,要求家长以红包的形式将购买资料的费用发送到学生家长微信群内,由教师收取红包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1、2020年8月31日19时30分许,陈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家长杨某某等22人5190元;其中陈某某收取红包3670元。2、2020年8月30日,陈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某学六年级一班学生家长8人1520元,陈某某收取了上述红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某小学三年级22名学生家长被骗钱款5190元,取得谅解。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在两起犯罪中,其中大部分红包金额被被告人陈某某领取;在同案犯未到案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控辩双方认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证据不足;本案目前不宜区分主、从犯,对陈某某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20元。 典型意义: “班级微信群”是近年来学校老师与家长交流的常用方式,而很多诈骗份子一般通过各种手段伪装进群,利用老师与家长彼此不熟悉的漏洞,寻找机会冒充老师实施诈骗,即发布各种“缴费”信息并要求家长尽快完成转账。法官提示大家,进入班级微信群或其他群聊软件后,不要随意泄露群号或二维码,一旦涉及转账交易,应保持警惕,切勿轻信,及时与老师核实。老师们一定要定期检查自己的班级群,严格落实实名制。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尹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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