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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康兵审案、判案不公

实名举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康兵审案、判案不公
举报人:张鹏   女 汉 1981年9月7日生 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
被举报人:康兵 男 工作单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职务:审判员
举报事项: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康兵:1、充当被告说客,阻止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2、违反法定程序,庭审后为另一方当事人搜集有利证据。3、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举证责任异议对此不予理睬,涉嫌不作为。4、违法漏判。5、威胁当事人、阻止当事人上诉。
事实与理由如下:
   驻马店市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原职工张鹏    于2001年从纺校毕业后就在该单位参加工作到2017年已经有16个年头了。到现在每个月还只领取一千多元的工资,以现在的生活水平别说养家糊口了,就连自己都养不了。工资低不说,就连公司的有关规定都是荒缪至极,国家法定假日从未放过假,就连工人每周该享有的休息日也要剥夺一天,下班后加班还不给加班费,哄着说开加班条(加班条可以顶事假不扣工资)条是拿到手了,可是公司领导的一句话“加班条作废”!自己流过的血汗就这样白费了。但是有事请假一律按事假扣工资,无论是春节放假还是停产放假工人都要扣工资,扪心自问谁家没有父母和孩子?工人是人不是机器!在苛刻和不公平的工作条件下离去的员工不在少数。和我一起工作的王某也不例外。当时办公室负责人贾永海就找我谈话,让我一个人做两个人的工作,并说领导同意每个月给我加一千元的工资,即使找其他人也要年儿半载的学习,为公司考虑让我答应了。谁知道到了年底别说每个月加一千元的工资了,就连该得的奖金也没有了,我不明白就去问个究竟,最后勉强把奖金给了 我,至于多干一个人的工作加工资的事,说我工作态度不好不给了,让我再干到年底看我的表现再说。作为一个公司的老板就这样言而无信!现在回想起来这分明就是办公室负责人贾永海和公司总经理刘斌斌沆瀣一气做好的骗局,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你们这样欺骗一名员工,请问你们的良心何在?
    “温水煮青蛙”的日子让我对公司不再有任何希望,于是2017年8月2日我拿起法律武器向驻马店市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还我一个公道。通过仲裁的审理我才知道交了这么多年的失业保险金,公司才给我交了两年,这么大的一个企业,老板就是用这种手段来经营的,置工人的利益而不顾!仲裁对于我的请求避重就轻只给了我的失业保险金和一点相应经济补偿,合计共31684.12元。看到这个结果,我难以接受!于2017年11月2日起诉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日下午到驿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康兵审理。在法庭上,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拿出了“请假条”说我请假离开公司,假期结束后未到公司上班,根据员工手册(从未见过更别说学习了)说我无故旷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在先,我要向劳动仲裁提交申请,难道说还要写请假条?法庭上的“请假条”到底是从何而来?我当庭要求做笔迹鉴定。庭审之后,法院有关人员托人与我的代理律师协商不让我做“请假条”的笔迹鉴定,代理律师决然回绝了。看到我们要做笔迹鉴定的态度坚决,于是审判员康兵开始赤膊上阵了,不惜违反法律审判程序,私下对我做笔录要我认可对方冒充我本人写的请假条一事。我的代理律师知道此事后大为震惊,当即写了一份司法鉴定举证责任异议邮寄给法院民三庭。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康兵对我提出的“司法举证责任异议”不仅置之不理,还使用了更高明的手段来达到不予鉴定之目的。于2017年12月28日我接到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通知,要求我提供做笔迹鉴定的材料,我随后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上递到驿城区法院。后之审判员康兵又给我打电话说我提供的材料对方不认可,让我再次提供。我电话告诉审判员康兵就是再提供一百份他们也不会认可的,再说了我给你们法院邮寄的“司法举证责任异议”中明确法院可以调取到相关证据,但是审判员康兵对此不予理睬,之后按照申请鉴定流程绕了一圈,最终让我当庭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成空。2018年4月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告知书,原因是我没有提供签名案前比对样本。而事实我已经向法官提供了我相应时期的笔迹和请假条,究竟是什么原因法官没有给鉴定中心提供,我不得而知。
    于2018年5月2日接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认可了仲裁书上的仲裁结果,但是判决总额却比仲裁结果少了一千多元。不仅如此,在我领取判决书时,我提供给法院做鉴定用的工作笔记等材料都退给我了,唯独我当时为鉴定而写的请假条样品不给退还,问其原因,审判员康兵说等判决书生效之后再退还。问其原因,不予解释,最后在我强烈要求下,他才很不情愿地退还给我,但我交上去的是一张完整的请假条样本,退还的却是被撕开了两半的请假条。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一百个不服,于2018年5月14日给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康审判员接到上诉状后恼羞成怒地给我打电话质问我:谁写的上诉状?你没有做成笔迹鉴定不是我的责任,我也不懂都是法院技术室的事。另外还说:你最好别上诉,如果厂倒闭了你连这几个钱也拿不到。对于没有做成笔迹鉴定这个问题我当时落实的情况是:4月10日下午我接到律师给我发的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終止鉴定告知书后就给湖北鉴定中心打电话问什么原因导致无法做笔记鉴定,相关人员回答说是法院没有提供做笔记鉴定的相应材料所以終止鉴定。这就不难理解我的笔迹鉴定做不成的原因了。
    在我递交上诉状的第三天,2018年5月18日又接到驿城区人民法院的快递,打开一看是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9436、9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本院2018年4月25日对原告(被告)张鹏    诉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02民初9436、96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豫1702民初9436、969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项第七行后应增加“四、限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被告)张鹏     2017年7月的工资1614.92元”。第八行“四、驳回原告(被告)张鹏    与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五、驳回原告(被告)张鹏    与被告(原告)驻马店市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康兵
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大鹏
 
      该裁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与裁定书的内容让人难以理解。经查询:裁定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指的是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大家看看康审判员下的民事裁定书的内容符合这两条法律规定吗?我个人理解这个裁定书是对原判决书漏判的补充,而非上述法律意义上的补正。再说了,如果我不上诉康审判员还会给我下这个裁定书吗?作为审员的康兵 ,你这样做对得起你头顶上的国徽吗?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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