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衡某在全国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涉及诉讼案件200余件。2017年4月21日,衡某在台州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鸵鸟肉43件,支付5934元。衡某以被告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对于投诉决定不予受理。
2020年2月28日,衡某向西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934元,并陈述涉案鸵鸟肉还留存一部分,其它的已消费。涉案鸵鸟肉保质期常温下为十个月,包装印有QS标志,并标注了商品的质量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鸵鸟肉己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生产许可证照,衡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鸵鸟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缺陷,且衡某已食用部分鸵鸟肉。涉案鸵鸟肉的保质期为十个月,衡某于2017年4月21日购买鸵鸟肉,至今已近三年之久,涉案产品已全部超质量保证期。衡某于2020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已在相关包装、宣传照片等处标明了产品的质量。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告知行为。被告产品使用宣传内容符合大众认知,并无夸大和虚假宣传成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因衡某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按撤诉处理。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平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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