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罗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相对方向行驶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致罗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发生次日,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办理了合法有效行驶证,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诉讼后罗某的亲属将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7万元。该院认为受害人罗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朱某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其主张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投保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共计37.1万元。
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一个多月,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快处快赔、敬业奉献的司法服务精神令朱某感激不已,5月27日上午,朱某第一时间给法官送来了饱含深情的大红锦旗,表达他的谢意。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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