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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北纬律师给中央政法委的公开信

 
  我是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作为执业19年的律师,我深知应当遵从法律程序履行律师职责;作为中共党员律师,我深知应当依照党章和组织原则行使中共党员的监督权。但是——在代理这起案件中,遵从法律程序履行律师职责和行使中共党员的监督权是如此的艰难。
  这本是一桩极为常见的农村邻里地边纠纷,但是新蔡县公安局派出所长和法医渎职枉法,隐匿初诊医院影像检查证据,虚造假造《法医学鉴定书》的行为,却把本案升级成462天仍未完结的刑事案件!被拘押人张玉冲是河南省新蔡县孙召乡62岁的文盲农民,在被拘压的464天时间里,这位62岁农民的妻子和三个女儿、72岁的姐姐、80岁的岳母、83岁的岳父担心上有老下有小的62岁农民张玉冲被押死狱中而不停的求情跪泣新蔡县公安局,但新蔡县公安局长沈忠良却铁石心肠,一直徇私庇护着下属警察法医虚造法医鉴定、虚造刑事谅解书、虚造和解协议的渎职犯罪事实——一桩常见的、双方邻里均没有借助任何凶器的肢体接触纠纷,新蔡县公安局竟然对一方当事人刑事侦查刑事拘押逼罪464天!
  公权力私用,公安派出所长成了私人家丁!虚造法医鉴定、虚造和解协议、虚造刑事谅解书、虚假证据成了新蔡县公安局孙召派出所长和该局法医的徇私敛财法宝。
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请看张玉冲女儿给各位领导的一封求助信:致各位领导的一封信
  我要反映的是1.同村村民韩文中,恃强凌弱,多次以土地纠纷为由欺负我父母。也因此事我母亲现精神有点失常,经常一人喃喃自语,独自抹泪。2.派出所所长对此事却不客观、公正的处理。具体事项如下:
   1999年夏季因土地纠纷韩文中(与我家是同村村民)一拳下去把我母亲脸部打的青肿倒在地上,随后韩又夺下我母亲手中的锄把照我母亲一阵猛夯,整个锄把当时就被夯断三截,我母亲腿上多处乌紫不能站立。之后我母亲在孙召医院住院数日后稍加恢复,又转到韩集医院住院数天才慢慢康复。该事发生之后,韩文中不但药费分文不付,还恃强自居,不承认过错。虽报了案,但该事情还是不了了之。
1)十三年后,201262日韩再次因土地之事到我家门口闹事,后与我父亲由争吵引起撕打,双方均受伤。后韩去医院经X片科学诊断为骨质增生,拒绝做法医鉴定。而我父亲则被派出所告知为皮外伤,不用作鉴定了,就没做。
    同年67日,韩文中一家四口人再次跑到我家田地,找正在耕种的我父亲闹事并阻止种地。对方凭借人多势众、年轻力壮再次殴打我父亲,并扬言要打死我父亲。我父亲被韩的大儿子一脚踹倒在地并骑在身上打,韩则举起棍子要打我父亲时,被其妻从后拽住,韩被重重的跪倒在地。之后韩爬起又和其儿子、儿媳一起殴打我父亲。此时我父亲根本无还手机会,在场很多村民都能作证。
   当日韩去作法医鉴定,法医说“没事,构不成轻伤”。后来(68日),韩又去医院拍片,诊断为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派出所所长却把韩此次受伤推到62日与我父亲冲突时造成的,并要求追究我父亲的刑事责任。但是62日韩被诊断为骨质增生、老年退化成的。
派出所这种张冠李戴行为,即把7号伤推到2号上,是不是欺上瞒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这就是我要反映的第点。
   (2)对于派出所这种办案行为,我们认定很不公平,后便不断上访。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韩文中感到良心不安,派出所所长也觉得自己办案不对,便提出调解,我们不同意。派出所所长再次提出调解,并保证对我父亲不再采取羁押诉讼且不让我们缴纳任何费用。韩则提出撤诉,并不再追究我父亲的法律责任。
   调解生效后,派出所却把我父亲关押了5天,又下发了监视居住证。监视居住半年期限到后,201373日派出所却向我父亲下发拘留证且为复印件,并让村委会转告我家“若缴纳一万多元钱,便不再追究我父亲的刑事责任。”之后我去县检察院、公安局询问此事,他们却均不知有此事(所里向我父亲下发拘留证)。
   2  013年82日我和姐姐去孙召派出所询问拘留证因何而来,所长却说“你父亲在监视居住期间外出了,未经我同意!”而事实上,我父亲在外出前,曾和我母亲三番四次地找过他,并向他说明了家里的情况“有地被对方打的不让种,还有一个孩子在读大学,一年费用上万元,我们现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是所长最后同意我父亲外出,我父亲才外出打工的。这些对话我们有当时的证据。而如今所长却说,未经他同意。他这是不是故意陷害我父亲的!!!
   此案对方早已撤诉、且有调解协议书,所长的保证书,而所长却一再揪住此事不放。这是不是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陷害我父亲,是我要求反映的第㈡点。
   (3)8月2日时,所长还威胁、恐吓我们说“你们若是继续这样告我,扣我分的话,我就把这事弄到你弟弟学校里,我看他以后在学校、工作中不受影响,不影响前程”!!!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居然用这种方式威胁、恐吓我们,这是不是滥用职权、公报私仇???这就是我要反映的第点。
    2013年96日新蔡县公安局以我父亲监视居住期两次传讯不到案为由,将我父亲刑拘。而事实上,监视居住期间只有一次所长让村委会转告我父亲给其打电话或者回去,我父亲由于一时请不到假,结不了工资,就给他打了几次电话,他都故意挂掉,以此陷害我父亲传讯期间不回去。这些我们都有证据。
   9月1911时检察院将我父亲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派出所所长这种期上瞒下,在此案对方早已撤诉、且有调解协议书的情况下,却一再揪住此事不放,最终将此案由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以上所说皆为事实,请上级领导伸张正义,为我们这些小老百姓主持公道,还我父亲清白!!!
此致
敬礼
 
 
 
                                                                    张巧云
                                                  2013-9-22
 
 
 
 
    62岁农民张玉冲,未经法院审判却被公安局先行投入监狱,已被刑事拘押、侦查了464天至今仍在继续侦查关押逼罪。201394,本律师送委托人张玉冲投案后,孙召派出所张宏伟所长要求律师做张玉冲认罪工作,本律师提醒张所长和主管刑事侦查的吴军副局长:要用客观真实的证据定罪,用超期刑事关押逼迫认罪口供的侦查行为违法。
    62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张玉冲在监牢里生命垂危,公安所长张宏伟滥用公权力激化相邻矛盾,徇私敛财、放火打劫行为是对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严重破坏,是对刑法疑罪从无原则的严重破坏,是对公权力的公信力的严重破坏!
    对于新蔡县公安局长沈忠良对本局法医再次虚造法医鉴定书、所长假造和解书、假造刑事谅解书逼供诱供等渎职枉法造行为的纵容包庇,张玉冲的妻子悲痛欲绝,张玉冲的姐妹肝肠寸断,他们一次又一次向驻马店市委、公安局、检察院泣血申告;张玉冲的三个女儿不停向河南省委、中共中央依法逐级上访申诉,依法向媒体投诉、申诉控告。按照党中央建立和谐稳定社会的治国方略,人民公安机关应当严守党纲党纪、严格执行和贯彻执政党的治国方略,严格恪守法制精神,以公正、公平、公义、为民为原则体现社会制度的公平、体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公平保护,维护人民公安的社会公信力。
    但是,在河南新蔡县公安局,令中国法制汗颜的事实仍在继续、令中国公民的宪法信念无地自容的事实仍在继续着、令中国律师法制信心动摇的事实仍在延续着——至2013年国庆法定假日结束日,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对村民韩文中、张玉冲两人“打一拳换一脚”简单纠纷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张玉冲,运用刑事侦查刑事拘留程序逼迫认罪已经长达464天!62岁农民张玉冲命悬新蔡县公安局看守所内,仍被孙召派出所长张宏伟用刑事手段继续逼迫“认罪”!
    201310月初,律师为张玉冲申请取保候审,又被新蔡县公安局否决。
纵观此案:
    新蔡县公安局以“特别重大、团伙、涉密、流窜刑事案件”的公安侦查程序、公安侦查期限,对主动投案接受法院审判的邻里纠纷案侦查了464天,至今仍对张玉冲委托的律师阅卷设置重重障碍,至今仍拒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虽然张玉冲老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刑事侦查了464天,新蔡县公安局仍在用无限期的刑事关押逼供张玉冲老人、仍在用惨绝人性的“病不准医”等精神暴力和生理暴力逼取62岁农民张玉冲老人“认罪证据”。
    201267日,孙召派出所张宏伟所长亲自将韩文中在两家医院检查的影像证据及病历送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室做伤情等级鉴定(证据见孙召派出所治安行政案卷立案登记表、法医鉴定委托书)。
    按照法律程序,新蔡县公安局应当依据孙召派出所的委托和张宏伟所长亲自送检的材料,依法作出法医学鉴定。但是,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室副主任赵宏新、法医龚宝玉、梁红伟却将证明韩文中“左腿无明显异常”的多份送检材料证据藏匿销毁。之后法医室副主任赵宏新又虚造、伪造了韩文中201268日、610日、626日的影像检查证据和病例证据,并且依据虚造伪造的证据,制作出《新公法鉴字【2012326号法医学鉴定书》。所长张宏伟在鉴定书的内容尚未向张玉冲告知之前,两次对张玉冲刑事拘留,用刑事拘押逼迫张玉冲承认“我踢断了韩文中的左腿”。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以追究张玉冲刑事责任的《新公法鉴字【2012326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据制作后,应当及时明确的告知张玉冲,以保障其法定的申辩权、申诉权。但是,农民的法定权利在新蔡县公安局、在孙召派出所,就如法律程序一样,没有半点的立脚之地,从201267日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室副主任赵宏新虚造伪造《新公法鉴字【2012326号法医学鉴定书》,直到201212月下旬,张宏伟所长才将“韩文中受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告知62岁的文盲农民张玉冲,而此时的张玉冲,已经被该法医鉴定书证据证明“201262日张玉冲将韩文中踢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公安网上通缉6个多月。
新蔡县公安局将法律赋予的刑事侦查居留权滥用,用公权力激化民事纠纷,放火打劫勒索敛财,这是孙召派出所张宏伟和法医室副主任赵宏新、法医龚宝玉等警官们在管理农民中大发横财的法宝之一,
一、一、公安派出所长公权私用,反复动用刑事拘留权对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刑事拘押,究竟是“上边领导的安排”?还是所长张宏伟为增加公安权重、先升级乡里民事纠纷为刑事案件,然后借调解息事敲诈勒索农民?
二、二、新蔡县公安局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反复动用刑事拘留关押手段逼迫62岁文盲农民认罪,派出所长公权私用激化乡里矛盾,破坏的是执政党形象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
    (1201394日上午,本律师送张玉冲投案之前,电话向新蔡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吴军、孙召派出所所长张宏伟求证:新蔡县检察院对张玉冲涉嫌故意伤害案是否“不批准逮捕,建议采取不羁押诉讼”?吴军和张宏伟明确表态是:我们没有把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件通知张玉冲和家人,是程序上的小毛病。但是我们根本也没打算再次关押张玉冲,只要张玉冲投案配合检察院决定的非羁押诉讼,我们不会再关押他”。
   (2201394日下午(19时左右),本律师向接受张玉冲投案的张宏伟所长求证:“张玉冲的投案笔录已经做了三个多小时,还要讯问多长时间?”张宏伟所长答:“张玉冲什么时间认罪,什么时间就可以结束讯问回家,如果24小时内不认罪,他一定会在刑事拘留所呆着,我希望你做律师的配合我们工作,既然你带他投案了,最好能说服张玉冲认罪,不然的话,你知道公安可以一次刑事拘留他四十多天,然后还可以再重新办刑拘手续的,另外,本来法院和检察院定的是六个月拘役,如果这次还不认罪,张玉冲可能会被判一年以上,因为张玉冲的女儿多次到省里、京城上访,局里和检察院包括县领导都已经十分恼火了。律师反问张宏伟所长“用刑事关押手段逼迫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老百姓会服气吗?反复用刑事关押逼迫张玉冲认罪,用反复的刑事关押对付一个62岁的文盲农民逼迫认罪,这样的取证程序、取证手段合法吗?张宏伟所长反讥律师:“我们是公安局办案,合法不合法有领导看着。律师不配合我们的也有,不过,我们也有的是办法叫张玉冲最后认罪,你再想配合也怕没机会了。
    (3)虚假证据《新公法鉴字【2012326号法医学鉴定书》、虚假证据《和解协议书》、虚假证据《刑事谅解书》
参加诉讼,向送张玉冲投案的本律师透漏:受害人韩文中在治疗左腿和法医鉴定中,花了三万多,张玉冲先是承认犯罪,后又否认,所以才第二次关他进监狱。上边安排了,一定得关到监狱里直到(张玉冲)认罪,程序到法院之前不认罪,对公安和检察院都不利”。
滥用权将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案件,然后明借调解暗行敲诈的镜头在公权力之间配合默契。已经变成枉法徇私、迫害弱势村民的黑鞭黑棍。
    新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案卷材料证据:委托人张玉冲,男,62岁,河南省新蔡县孙召镇袁寨村绿波楼村民组农民,201262日,因韩文中将自家的麦秸杆堆放到张玉冲尚未收割的麦地里发生纠纷,“韩文中用手将张玉冲的脸打肿、流血,张玉冲用脚将韩文中的左腿踢伤”(证据:新公(孙)行受字【2012】第1570号)。.
   201262日至66日,韩文中在河南省新蔡县人民医院做CTMRCR检查,在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做颅脑及膝关节CTMR检查。
    201267日,韩文中亲带自己的老婆、儿子、儿媳到张玉冲家用木棍将张玉冲打伤,后被同村村民拉开。
   201267日,新蔡县公安局孙召派出所长张宏伟、民警阮宏祥将韩文中在河南省新蔡县人民医院做的CTMRCR检查影像证据及病历证据、韩文中在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做颅脑及膝关节CTMR检查影像证据及病历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室,申请对韩文中左腿伤做法医学鉴定(新公法鉴字【2012326号法医学鉴定书绪论6)。
    201267日,新蔡向公安局法医室对张宏伟、阮宏祥送检的材料进行鉴定,但是,新蔡向公安局法医室副主任赵宏新、法医龚宝玉、法医梁红伟却非法藏匿了孙召派出所送检的韩文中在新蔡县人民医院做的CTMRCR检查影像证据和病例证据,非法藏匿了韩文中在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做颅脑及膝关节CTMR检查影像证据及病历。
   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室副主任赵宏新、法医梁红伟、龚宝玉藏匿销毁了能够证明韩文中62日不存在左腿骨折的证据,与201268日、610日、626日虚造了多份韩文中左腿骨折的影像检查证据和医院病历,对韩文中做出左腿骨折的新公法鉴字【2012326号法医学鉴定书。新蔡县公安局孙召派出所长张宏伟“用全所干警的人格证明”:“韩文中在63日至697天内绝对没有受到其他损伤,韩文中的左腿是在62日被张玉冲踢骨折的”。
新蔡向公安局法医龚宝玉因造假鉴定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罪,不知为何还能继续在人民警察队伍当法医,请看附件
 
 
龚宝玉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Alice  日期:11-05-17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宝玉,男,975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户建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宝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吴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宝玉及其辩护人户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4日,被告人龚宝玉身为新蔡县公安局技术中队法医,在办理梁舒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致使梁舒宁被公安机关错误羁押,长达16天之久。被告人龚宝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龚宝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给张玉荣出具错误鉴定结论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他是按照鉴定程序办理的,出具错误的鉴定结论,是因为张玉荣提供虚假的X光片造成的,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宝玉系新蔡县公安局技术中队法医,在2008年9月24日办理梁舒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鉴定时,对张玉荣提供的冒名顶替他人受伤骨折的X光片,不进行认真审查和对比,并以此为据出具了张玉荣的损伤构成轻伤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梁舒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错误羁押,长达16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龚宝玉供述, 2008年9月24日受理张玉荣伤情鉴定,他根据张玉荣提供的X光片出具了张玉荣伤情构成轻伤的鉴定,没有认真审查X光片的来源是否合法,没有把X光片对照张玉荣的伤情进行检验,造成梁舒宁被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10多天。
2、被害人梁舒宁陈述,2008年她与张玉荣相互厮打,厮打中张玉荣将她左腿打伤,之后因张玉荣到新蔡县公安局作了法医鉴定,鉴定为右桡骨骨折属于轻伤,她于2008年10月13日被古吕镇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新蔡县公安局将她变更为监视居住。……后来,经过其亲属做工作,她谅解了龚宝玉,放弃追究龚宝玉的一切法律责任。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玉荣证言, 2008年她与梁舒宁因琐事发生厮打,2008年9月24日申请作法医鉴定,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拍片时,她让马长荣替她拍了一张右手腕X光片,随后交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法医没有再为她检查,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了右桡骨骨折,系轻伤的鉴定结论,她做法医鉴定的目的就是让梁舒宁坐监狱。
(2)证人梁XX证言,主要证明法医鉴定应遵循的规定及鉴定程序等情况并证明对张玉荣的鉴定其没有参与,鉴定书落款有其和赵宏新的名字是龚宝玉加上的。
4、书证
(1)龚宝玉的人民警察证,证明龚宝玉系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民警。
(2)新蔡县公安局政治处于2009年12月2日出具证明,证明民警龚宝玉于2001年参加工作,现为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
(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归案证明,证明了龚宝玉归案的情况。
(4)被告人龚宝玉的户籍证明,证明龚宝玉的身份。
(5)新蔡县公安局关于梁舒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主要证明梁舒宁因被告人龚宝玉玩忽职守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
(6)本院(2009)新刑初字第086号刑事判决书记载了张玉荣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鉴定结论:2008年9月27日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公新法活检字(2008)第529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记载了鉴定结论为张玉荣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鉴定人:龚宝玉、梁宏伟,复核人:赵宏新。
 
对于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2008年9月24日张玉荣X光片报告单、2008年10月13日梁舒宁丈夫薛东升申请对张玉荣的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新蔡县公安局对龚宝玉的处分决定,经法庭质证,对该证据中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宝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张玉荣的伤情做鉴定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致使梁淑宁受到错误关16天,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宝玉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宝玉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龚宝玉身为公安局法医,在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他人受到刑事拘留。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宝玉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宝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赵  广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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