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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车“共享”变私有 一时贪念终获刑罚

    共享电动车的出现,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有些人却为了一己私欲把“共享”占为己有。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老年代步车到遂平县城,在某公交站牌附近发现一辆黄色松果牌共享电动车,李某用老年代步车将该电动车盗走,拉回家中。当日,李某在家中被抓获,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松果电动车价值2716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李某系初犯、偶犯,退还被害人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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