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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提供劳务致伤起纠纷 法官判后调解巧释纷

    近日,在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法庭的调解室,被告陈某一次性将7万元赔偿款交到原告涂某的手中,陈玲莉法官的耐心调解换来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圆满落幕。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被告某公司承包罗山某地水电工程后将其转包给被告陈某,陈某雇请涂某等人在其承揽的工地从事具体施工工作,2020年7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涂某蹲在脚手架上安装灯具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受伤,事发后,陈某将涂某送至医院治疗,垫付2.4万元医疗费后即离开。后经鉴定,涂某双侧跟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评定为八级伤残。因未能与陈某及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涂某遂于2021年3月12日将陈某和某公司诉至法院。
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陈某认为其与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其仅是让原告涂某去干活,其不应成为第一被告,涂某自身也有责任。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且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调解工作无果而终。
    法官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的损失数额合计219462.31元,酌定由涂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余下损失165623.62元,由陈某承担70%的责任,扣除其诉前给付的部分,还需给付91936.53元,被告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49687.09元。宣判时陈某表示可以接受该判决,并未明确表示上诉,却在上诉期临近届满时向法庭递交了上诉状。经过了解得知,陈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拿出这么多赔偿款,陈某请求法官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能在判决数额上作出让步。但原告表示其受伤害较大,左脚已残废,无法从事建筑工作,若陈某能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则会考虑作出让步。
    近日,陈玲莉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她从法律的角度上,运用浅显易懂的话语,耐心释法,又从人情角度上,为双方分析利弊,让双方将心比心、相互理解,调解过程既讲法理又摆道理,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嫌隙。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原告涂某作出较大让步,同意陈某一次性给付赔偿款7万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即刻履行完毕。
    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的顺利化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后通过法官精益求精、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大限度的防止双方当事人打完官司成仇家,让双方矛盾得到实质性的化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契合。
法官说法
    本案中,雇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陈某作为雇主,是此次施工活动的组织、指挥、风险防控者,对原告涂某等人的作业活动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提醒安全注意、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当对涂某在工作过程中的受伤后果负责,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雇员涂某在施工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陈某,应与陈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建筑施工领域,发包人或分包人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安全监管意识,避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需要使用雇工的一方应根据自身所需谨慎选择用工渠道,尽量通过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等使用雇工;提供劳务的一方亦应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提前了解作业风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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