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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禁渔期使用三轮车电瓶非法电鱼获罪

    10月26日,淮河罗山县某段水域边来了一位特殊的鱼苗放生人吴某某,他和鱼可是有着很深的渊源……

     当天上午,在罗山法院、罗山检察院、公安局、乡政府、村委会及当地村民的监督见证下,非法捕鱼者吴某某将自费购买的60斤共计2000余尾鱼苗投放到罗山县境内淮河某河段,为自己的电鱼行为承担修复责任。这也是罗山法院首次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力争在最大限度恢复水生生态环境的同时,对生态保护进行一场宣传普法,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酒后一时兴起 电鱼当场被抓
      事情要从今年3月份说起,春天是钓鱼的好时机,气温不高不低,鱼儿在经过寒冬后开始活跃,不少钓友们也“蠢蠢欲动”起来,本案被告吴某某便是其中的一员。
兴许是觉得钓鱼不过瘾,效率也不高,3月4日,吴某某在酒后独自来到罗山境内淮河某段河道旁,用所携带的由三轮车电瓶改装的自制通电工具,采取“电鱼”的方法在河中进行非法捕捞。当日下午,吴某某便被对岸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现场查获鲫鱼、白条、鳊鱼等鱼类 45 尾共6斤。后经证实,吴某某电鱼的水域属于淮河水域禁渔区,禁渔期是从每年的 3 月1日0时至6月 30日24时,禁渔内容是禁止除钓具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
虽然只是电了6斤鱼,但吴某某电力捕鱼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淮河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鱼类产卵、繁殖、生长造成严重影响,罗山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罗山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吴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电鱼捕捞危害 法官释法明理
      罗山法院法官胡汉青在接到本案后,经过认真地审查查明,发现本案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具有非常典型的教育意义。
吴某某本人文化程度并不高,自己也是第一次在淮河捕鱼,且对淮河处于禁渔期,禁止使用电捕鱼器捕鱼的情况并不知情。胡法官当庭释法明理,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和环保政策宣传。吴某某在了解自己行为的过错后,当庭表示悔改,并在自愿在日后进行增殖放流。
介于吴某某本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本着坚持惩罚犯罪、宣传教育、生态修复三者有效统一的原则,经公开审理,该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罗山县淮河河道内增殖放流鱼苗 30 斤 1050 尾,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道歉声明,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司法护卫生态 督促增殖放流
      10月26日上午,在罗山县人民法院、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等多家单位共同监督下,吴某某来到淮河边进行增殖放流。为弥补自己的过错,吴某某特意购买了双倍的鱼苗,共计60斤2000余条进行放生。罗山法院也就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环境并重、多举措落实司法性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做法和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告诫广大群众一定要强化生态保护意识,树立生态保护法律红线的观念,不越生态保护法律雷池,共同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
      罗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遏制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对司法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起到了示范作用。此举不仅对当事人起到惩教结合的目的,更提升了社会大众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罗山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宗旨,秉承“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以能动司法的方式呵护蓝天、碧水、净土。
 
环保小知识:
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扑杀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电鱼时小鱼一般当场就会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侥幸能活下来,也大多会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作业也被称为“绝户”捕捞,盲目电鱼,除了危害到野生鱼类的繁殖,更会导致局部水域生态链条断裂的严重后果。
 
最后,罗山法院提醒广大渔民和垂钓爱好者:
根据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2 月 26 日发布告示规定:信阳市禁渔区为淮河干流,禁渔期是从 2016 年起为每年的 3 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内容是禁止除钓具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各位要牢牢记住所在区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也要坚决杜绝使用电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不要触碰禁区!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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