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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黑恶势力何时得到严惩?(读者来信)

鄢陵县黑恶势力谁在保护

尊敬的中央第八巡视组,河南省公安厅及各位领导:

我叫路志勤,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8月15日,身份证号码:411024195808156237,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柏梁镇。本人原是一名武警部队退伍老兵班长,中共党员,前段时间我怀着无比气愤的心情撰写了一篇《鄢陵县黑社会又打人了》的文章,该文章被河南经济与法制栏目、河南新闻网络中心的特别关注栏目及深度报道等栏目相继转载。

今天,我再把鄢陵县公安机关处理《鄢陵县黑社会又打人了》的文章所反映的具体情况向您们做如实汇报:

一、2014年3月28日晚上,路某某、姚某某被一伙人无故殴打,根本不认识,经过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姚某某构成轻伤、路某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受害人家属警,但是鄢陵县公安局110民警并没有立即出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到案发第二天(即2014年3月29日)上午11时22分鄢陵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公安民警通过电话训斥报警的受害人家属,该民警说:“你没有给我们报警,我们没有报警记录你越级上报”。该民警矢口否认受害人家属报警,既然公安机关认为受害人没有报警对于上述争议受害人家属手机有报警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受害人家属报警的时间是2014年3月29日凌晨1时52分。有据可查!

二、案发以后路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开车抢救受伤的路某某和姚某某,就在此时以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不但不对受害人进行积极的送医治疗,反而乘人之危并对其下属宣称:“把车砸了,把车上的人拉下来往死里打”。以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路某某眉部缝了数针、舌尖掉块、满头血包、下颚脱位、满脸青肿、遍体鳞伤,姚某某的一条腿被打成骨折、遍体鳞伤,杨某某价值50万元的丰田霸道汽车砸毁。事后鄢陵县公安局民警把杨某某车被砸定性为:该事件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之内,故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至今没有询问杨某某,让受害人及其家人愤愤不平的是腿都被打成骨折了,“为人民服务的公安机关”两周过去了还没有详细做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净做一些蒋某某没有打人的材料,使打人凶手蒋某某至今逍遥法外,受害人事后经过多方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就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以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的刑事责任。

三、上述案件发生当时有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14年3月29日下午,鄢陵县公安局的民警询问受害人:视频资料中的穿白衣的人是谁?女的是谁?”2014年3月31日,受害人家属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播放该案的视频资料对犯罪分子进行辨认,而办案警官却说该视频资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请你们放心视频资料由公安机关专人保管,现在已委托许昌市公安局对该证据做相关技术处理。2014年4月6日,受害人家属再次要求鄢陵县公安局播放该视频资料进行辨认,而公安民警的答复是:“该视频资料被删除了,无法观看。”受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作为专业处理相关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对于视频资料的处理应该有较高的处理水平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相反公安机关却该视频资料删除了,究竟是谁在有意破坏证据,是什么原因使公安民警删除视频?受害人及其家属一致认为针对公安民警的上述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受害人也感受到做手脚的人道德品质极为恶劣,显然是在保护打人凶手。

四、除上述视频资料外,受害人还有间接证据可以印证以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犯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案发以后,蒋某某公开托人和受害人进行和解欲私了此事,蒋某某每天都去医院看望受害人并请求受害人及其家属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蒋某某还承诺对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进行民事赔偿。受害人认为蒋某某的上述行为也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你蒋某某公安机关证明没有打人,你没有打人你道什么歉,你赔什么损失,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还是拖着不处理,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怂恿打人凶手拿钱私了。

五、综上所述,全国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河南省鄢陵县某些公安警察致人民利益不顾,包庇纵容以蒋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在所管辖区内欺行霸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本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退伍军人认为鄢陵县公安机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本人恳请中央第八巡视组,河南省公安厅及各级领导深入调查、核实所反映的上述情况,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还鄢陵县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决定。如若本人反映的上述情况不属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中央第八巡视组,河南省公安厅及各位领导

 

     路志勤  呈上

     201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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