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今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激励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抓好典型,表彰先进,奖优罚劣。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结合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聘用逐步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没有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前应聘请一名以上执业律师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聘用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就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工作报酬、服务内容、相关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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