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中央1号文件”难保农民利益——
河南省上蔡县大路李乡:“中央1号文件”遭遇“肠梗阻” 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政府非法强拆
——呼吁及时制止对农民合作社农机库房、养殖场非法强拆的行政滥权行为!
尊敬的 河南经济与法制编辑部:
我是 驻马店日报政法视点、平安天中专版法律顾问、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新民。
今去信反映:上蔡县3个农业种植合作社和一个农民养猪大户,因乡政府组织、公安防爆队配合的暴力强拆行动,被逼与大路李乡政府强拆执法队“以命相拼”、被逼不惜倾家荡产也要(委托律师)与政府“对簿法院”,并且已经了最坏打算——准备好煤气罐、剧毒农药!
作为一名执业21年的中共党员律师,我深感接受农民阶层委托的沉重——因为,面对极端弱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权利强大无界的乡政府机关的暴力强拆事实,单靠法律难以有效解决、难以有效遏制行政权滥用!难以保障弱势农民的宪法人权和私有物权!作为已经接受农民委托的律师,我必须在最短的时间里读懂17个“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所在,否则,我代理农民合作社与掌握着“中央1号文件”的当地乡级人民政府“三农诉讼”,必然是结果悲壮!
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2004年至2015年又连续十二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
但是——在河南上蔡县大路李乡,17个中央1号文件,为什么阻止不了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对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的滥法“死刑判决”和枉法“死刑执行”???!!!
当日下午,又接到上蔡县鼎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哭诉电话:“我的十几台大型、中型农业生产机械设备,已经被大路李乡政府用重型挖掘机拖出库房抛到野外,合作社的钢结构简易农机库房、粮仓被大型挖掘机揉成麻团(建造钢结构农机库房粮仓花费12万元),价值50多万元的农业生产机械被抛到野外田里随时面临灭失损毁,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生存!
(1)上蔡县鼎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聂四学、股份制农业种植企业),于2010年依法设立,遵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集中了聂坡村1458亩土地,2015年绝大部土地种植了小麦,按每亩小麦500公斤估算,合作社须具备不小于1600平米的临时粮仓(非收获季节临时粮仓做农机库房使用),但是,2013年建成的400平方米钢结构临时粮仓(大路李乡农业管理中心承诺给予建库房农业补贴),已经被乡政府强制拆除变成废墟;
(2)上蔡县盛世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聂生生,以合同形式集中土地519亩(2012年),正在商谈土地集中合同土地700余亩(2015年),按集中1200亩土地的合作社规模,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粮仓、农机库房1200平方米。聂生生于2013年建成了临时仓房兼农机库房500平方米(大路李乡农业中心承诺予以建库房农业补贴),仅建设物料人工费用投资已达17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26日,被大路李乡政府纪检副书记带领强拆,聂生生为多保库房残值,乞求政府强拆队停止强拆,聂生生自己雇人拆除钢结构房顶。调查当日,聂生生合作社的十几件大型、中型、农业机械也已经被乡政府强拆抛拖到野外荒场(农机价值近30万元);
(3)与聂生生盛世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距400米的农民聂春燕2006年在自家土地上建养猪场一座,养殖规模为母猪舍30个、猪仔舍120个、育肥猪舍300个,每年出栏成品猪600头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从2007年开始,县畜牧局按母猪头数、出栏头数每年支付给聂春燕养殖补贴款)。2015年4月3日,大路李乡政府杨玉柱乡长带领综合执法强拆队,将聂春燕养猪场的猪舍、管理房、饲料库房强行拆除。聂春燕在全家对政府强拆养猪场行为的不理解、悲愤、仇恨中,无奈将30多头母猪、100多头80斤左右的半成猪、100多头30斤左右的仔猪全部*卖(急卖价不足正常市价的一半),乡长杨玉柱的暴力强拆,使聂春燕被迫*卖损失超过15万元,猪舍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化为废墟。
(4)调查中发现更为奇怪的事实是:被大路李乡政府综合执法队强制拆除和被指令限时自行拆除的14家合作社,百分之九十是农民专业种植合作社,百分之五是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百分之五是规模较大的农民家庭养殖场。从强拆的手段和强拆的力度看,好像强拆队与被强拆对象之间素有有深仇大恨——无视几百只羊失去圈舍人畜合声悲哭连天。几百头猪失去圈舍人猪共嚎悲天苍地!但是,与被强拆对象仅有一墙之隔、仅有一路之隔、仅有几步之遥的众多建筑物、众多院落、餐馆——明明白白是在可耕地里的众多建筑一一却被大路李乡政府综合执法强拆队法外施恩,至今完好无漾!
(5)大路李乡政府强拆农民专业合作社临时粮仓、农机库房的执法根据————也就是政府对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判处死刑”的土地违法认定的法律根据,律师和调查记者至今难得一见。被大路李乡政府判处死刑的3家农民种植合作社和一家农民养猪大户坚持认定:卫星红线一定不会隔着档子乱画乱点,卫星红线能把建在死沟、荒路上的建筑画进耕地红线内,绝不可能把可耕地中间的建筑物画到耕地红线的圈外面!大路李乡政府是在破坏公正执法、公开执法的法律原则,明明是在选择执法,选择执法的背后是行贿受贿和利益交易、利益输送!
作为律师,我只能告知哭诉求助农民:“如果乡政府不按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非法强制剥夺、强制毁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存量仓房、圈舍属法律物权范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剥夺和损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户依宪法规定,依法享有拒绝剥夺和抗拒非法强拆损毁的财产权保护和防卫权利,作为宪法公民,农民同样享有向上级党政机关申诉申告权利,你们可以向上蔡县政府申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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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大路李乡纪检书记不懂土地法立法精神、不懂公民宪法、物权精神、不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立法精神和适用程序,倒情有可原。但是,作为乡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长官杨玉柱乡长,却至今还弄不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己整理增添出的耕地上建设生产所必需的、不可缺少的粮食临时仓房和农机库房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危害粮食生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本质上“并没有改变耕地用途”、“促进粮食生产安全”的“合理且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的经营管理行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长官,杨玉柱乡长在没有弄清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为的法律性质之前,无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以行政权对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 杨玉柱乡长强拆行为不仅仅严重违法还与中央1号文件精神相悖。
如上所反映的问题,本律师郑重声明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以17个中央1号文件所贯穿精神和一名中共党员律师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呼吁并恳请上级党和政府领导,对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大路李乡政府“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的暴力强拆、滥权滥法、害党、害国、害民的行政行为作出及时的评价并予以足够的重视、及时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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