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受贿、贪污案在省高院终审落槌,一审法院认定的曹濮生受贿689万余元,贪污440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可。一审判处曹濮生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曹濮生的上诉被驳回。
曹濮生最大一笔贪污和受贿款,来自为防止他人在全国“两会”上举报而侵吞下属企业财产,并向房地产公司索贿,所得的800万元最终用来“封口”。
案情
A
“封口”之辩
防止被人举报,要求两家企业各出400万用来“封口”
曹濮生2006年2月出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2006年12月,省粮食局下属企业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美籍华人邓某,在郑州合资成立了河南龙胜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共同出资876万元,其中邓某出资657万元。
到了2010年,龙胜行公司亏损停业,邓某找到曹濮生及金粮源公司总经理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均被拒绝。
2011年3月初,邓某以在全国“两会”上散发曹濮生的腐败问题材料为要挟,要求曹赔偿其损失。
曹濮生召集河南某粮食公司总经理胡某和河南某置业公司董事长薛某,要求两家各出400万元凑齐800万元给邓某。
辩称“为平息对省粮食局干部职工的举报”
一审法院认定曹濮生向河南某置业公司索贿400万元,贪污河南某粮食公司公款400万元。
曹濮生对此予以否认,他在上诉中辩解称,他安排两家公司借款800万元给邓某,是为了平息邓某在全国“两会”上散发涉及省粮食局40余名干部职工的举报信,让邓某用于龙胜行公司的经营,不构成贪污、受贿犯罪。
二审法院称,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曹濮生是为了防止邓某在全国“两会”上举报他,而向邓某支付800万元,其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不是单位集体利益,更不是交由邓某用于龙胜行公司的发展经营。
B
低价买房
低于市场价69万元买房被认定受贿
2004年12月,时任新乡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曹濮生向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朱某提出,要求低价购买该公司在新乡开发的一处步行街门面房,缴纳了购房款150万元。朱某作证称,新乡某区的主要领导说曹濮生的亲戚想在步行街买一套位置好、价格低的门面房,他打算打八折,该区领导和曹濮生提出按150万元成交,他只好同意。
经鉴定,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为219.6万元,曹濮生收受贿赂69.6万元。
C
多次索贿
“急事用钱”“升官需要钱”成索贿理由
2001年下半年,曹濮生利用担任新乡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有急事需用款为名,到新乡某置业公司总经理郭某的办公室,向其索要现金15万元。
2002年4月的一天,曹濮生找到时任新乡市某部门党委书记的李某,以个人职务晋升需要经费为名,向李某索要现金。此后,李某到曹濮生办公室送给他现金4万元。
2009年,李某找曹濮生帮忙为其司机的女儿安排工作。2010年10月,李某送给曹濮生1根价值2.8万元的金条。
D
渔利40万
亲属承接大米包装盒业务抬高定价
裁定书披露,2008年下半年,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推出精品大米,委托设计包装盒。曹濮生儿子曹某承揽制作业务,曹某与一家设计公司约定红盒单价17.8元、黄盒单价12元。但曹濮生打起了抬高单价的小算盘。他确定红、黄两色包装盒向金粮源公司的供货单价分别为33元、17元,数量均为2万套。
曹濮生安排其妻子的弟媳郑某找一家公司收转货款,郑某收到货款后,除了支付订货款外,于2009年2月,根据曹濮生的指示,将获得的差价款40万元转账至张某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此前曹欠张某某的借款。
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南阳市中院一审认定曹濮生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涉案赃款1147.6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1月26日,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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