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宗红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9年零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2014年11月21日,由获嘉县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的王宗红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至2013年,王宗红在任获嘉县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获嘉县千亿斤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每次千亿斤项目工程开始投标前,王宗红都会在自己的办公室将标底告诉夏某(另案处理),由夏某告知郭某(另案处理)。王宗红利用其担任评委的身份,在郭某参加投标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最终,郭某借用5家不同公司资质,通过围标、串标承揽了2010年、2011年、2012年获嘉县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共5个标段。以上五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204.157231万元。
2010年至2013年,王宗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4万元,以虚报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1.95万元。被告人王宗红在担任获嘉县发改委主任期间收取他人赞助费合计62.5386万元,同时在他担任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千亿斤项目配套资金67万元给自己的朋友职某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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