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三门峡(河南)9月6日电 记者 赵红旗 今天,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犯郭坤执行死刑。
2015年1月15日17时20分许,郭坤骑摩托车至灵宝市尹溪路北段的瑞金黄金珠宝店,携带LUGER手枪一支、斧头进入该店,持枪对珠宝店员工进行威胁,并对上前询问的保安邵某连开两枪,致邵某当场死亡。郭坤又持斧头将店内部分柜台玻璃砸碎,抢走11条黄金项链。2015年1月18日,郭坤在贵州省境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1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总价值286142元,非法持有LUGER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坤非法持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抢劫罪,判处郭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郭坤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终审裁定:驳回郭坤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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