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送威胁短信、寄送控告信、到北京上访等手段,河南舞钢市法院副院长伙同他人对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祝某,舞阳县县委书记秦某、县长刘某等政府官员实施敲诈勒索,金额达410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25日,平顶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王某今年58岁,1996年2月至2010年8月任舞钢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其间曾分管刑事审判工作。
2008年7月,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一块土地。王某与魏某假借赵某的名义,由魏某出面委托韩某参与该块土地的竞拍,并提供了参与竞拍的委托书等手续。
祝某让杨某去做魏某的工作,杨某又通过王某来做魏某工作。最后双方通过王某将赔偿金额确定为260万元,祝某无奈之下同意了。
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老蔡村村民蔡某家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并去北京上访。蔡某之女蔡某某找到王某帮忙,王某安排魏某处理此事,蔡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魏某。
2009年6月,王某故技重施,再次将另一被告人缴纳的罚金10万元占为己有。
除侵吞单位财物外,王某有时也直接收受他人贿赂。石龙区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1月与2009年11月,王某通过中间人分别收受4名被告人给予的钱财共计13万元,后予以照顾,对他们均判处了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石龙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王某不服此判决,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至平顶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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