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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又见高空坠物,一孩子被划伤

事发的6号楼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宁田甜文图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偶有发生。有郑州市民反映,郑州国基路上一小区又发生类似事件,楼上一拖把类物品坠落后,一孩子额头被划伤。

此事是否属实?目前进展如何?受害方如何维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此类事件的处理上又如何规定?7月20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进行了暗访调查和多方采访。

又见高空坠物,小孩头部被划伤?

7月20日,家住郑州市国基路的市民向大河报反映,7月17日晚9时45分许,位于郑州市国基路文化路向东500米路北的北文雅小区院内围了很多人,“事发的地方就在我家楼后面,当时感觉很吵,就从阳台往外看,发现下面站的人很多,还有警察。我问了邻居,才知道是有人从楼上扔垃圾拖把,砸到一个小孩,孩子的额头被划伤。当晚警车也去了”。该市民称,事发北文雅小区6号楼。

物业承认有此伤人事件称此事由警方处理

7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上述市民反映的北文雅小区。在该小区6号楼前,几名纳凉的居民和一名楼上业主证实确有此事,当时警车就停在6号楼西北侧的通道上。

该楼一楼快递收发室一男店主透露,确有此事,受伤的是一个五六岁的孩子,头部受伤,“警车和救护车都来了”。

记者看到,这栋楼20多层,楼前贴着一张A4纸,打印的警示标语“禁止高空抛物”字样。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值班工作人员听闻此事后只透露,伤者没有大碍,此事属于伤人事件,属于刑事案件,是警方在处理。

至于几楼掉的东西、掉的啥东西和安全标语是不是新贴上去的、责任方是否对伤者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付的问题等,物业人员称,“无可奉告。派出所没给我们说那么多,我们也不可能给你们说那么多”。

20日下午,郑州柳林派出所值班民警说,此事不清楚,还需向治安一中队了解情况。具体警方如何处理,记者将继续关注。

此类事件民法典如何规定受害方如何维权?

记者搜索发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020年5月28日,备受瞩目的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其中,有关“高空坠物”方面的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

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杨立新曾表示,对于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详细要求。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

而从条款来看,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杨立新认为,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严格予以制止。

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说,从高楼上高空抛物,如果符合危害不特定对象安全的特征,可能触犯《刑法》第115条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结合本案来讲,如果行为人故意从楼上扔下拖把,而造成受害人受伤,就可能已经触犯上述规定须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可直接报警,如果受害人据此受到经济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可另行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赵钰涛说,即便过失导致高空坠物,造成严重后果,也须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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