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将全面实现“同命同价”,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这是昨日下午河南省高院举行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透露的消息。省高院同时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扩大“同命同价”范围。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背景
全省试行平稳,不同人群普遍认可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基于专项调研,深入分析各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我省情况的试点工作意见,并于2019年12月18日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试点工作推行近两年,全省试行平稳,不同人群普遍认可,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省前期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内容
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范围
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意见的核心内容为在2019年12月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案件范围。
具体范围: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3种类型案件,进一步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具体标准: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意义
统一裁判标准
推动城乡社会融合发展
本次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赔偿标准,是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举措,将从司法层面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推动城乡社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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