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侯某正等4人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侯某正纠集固定成员李某彩、侯某某和温某顺,以殴打、威胁手段,在本村及位于本村的襄城县A公司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强迫交易罪: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侯某正伙同他人,以高额工程款和预付款强行承揽A公司建设工程,后转包他人渔利。
敲诈勒索罪:2013年,侯某正伙同温某顺,以退出A公司伴和站基础工程和所谓协调位于A公司院内村民坟头为由,强行索要该公司5万元;2015年,李某彩组织他人,以围堵A公司大门相威胁,以复耕费等名义,强行索取该公司5万元;2016年,侯某正处理某事时,强行索取他人14万元。
寻衅滋事罪:2015年,李某彩以温某顺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为由,向A公司强行索要“温某顺误工费”1万元;2016年,李某彩、侯某正借故闯入高某环家中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侯某某带领他人以辱骂、威胁和停电手段,对A公司施工现场进行阻工,破坏企业正常施工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正、侯某某、温某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侯某正、李某彩、温某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侯某正伙同李某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侯某正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其余各被告人六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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