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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厅级干部受贿近600万 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必将受到法律严惩。15日,记者获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原副厅长马某某受贿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7万元、美元4.2万元、欧元1.2万元、英镑0.3万元、购物卡4.5万元、酒店充值卡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95.230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前、后退出大部分赃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没有索贿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案系河南省监察委员会根据他人检举揭发反映马某某有关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立案调查,马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事实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马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67.178283万元、美元6.39万元、英镑1.07万元予以没收,由有关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对其他违法所得将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马某某提出上诉。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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