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罗山县某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公司厂房抵押,贷款1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9.9‰,该公司负责人高某及员工高某军、高某文作为担保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银行遂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发放了贷款,但该公司在贷款款期限届满后,先后仅偿还了200多万元的利息,剩余本息未能按时偿还,且经罗山县某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能按时还款。2020年9月7日,罗山县某银行一纸诉状,将罗山县某公司及高某、高某军、高某文诉至罗山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方涛迅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经与被告罗山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被告方调解意愿较强,只是因为疫情等原因导致目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在了解全部案情后,方涛考虑到案情重大,特向党组书记、院长何啸进行了汇报。何啸在听取汇报后,决定到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寻找解决该案的有效途径。经走访了解,该企业近年来因环保需要,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设备升级,后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全部欠款。另外,该企业带贫68户及300多位职工,均按时发放资金。在此种情况下,2020年8月份,该公司仍然偿还了20万元,并且表示愿意分批偿还贷款。何啸了解后认为,如果直接进行判决,无异于杀鸡取卵,且以该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银行贷款不仅无法偿还,而且会导致企业破产、300多名职工下岗。本着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方针、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生的目的,何啸决定组织双方调解,实现双赢。9月28日下午,何啸带领方涛驱车前往原告处,会见该银行领导,详细说明了被告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从服务大局、政治站位、双方利益等方面着手,讲明了利害关系,征求银行关于案件调解的意见。10月9日,何啸邀请原、被告双方到法院来商讨该案的解决办法,详细了解双方的困难和意见,并指派承办法官方涛和原告银行主要领导深入被告企业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的详细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2020年10月13日,经多方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分批偿还借款。至此,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真的没有想到院长会亲自参与案件的调解,是罗山法院给了企业第二次生命,帮我们保住了企业、保住了职工的工作、保住了68户贫困户的脱贫之路,又让我看到了希望,我会努力经营好企业,按时偿还借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该公司负责人高某激动地说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