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日,王某某驾驶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0月3日,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受伤的张某某将王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西平法院,要求张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西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56116.9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302.14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在法定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态度十分恶劣,无奈之下,张某某向西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向其讲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王某某认为执行法官不过是吓唬吓唬他,便摆出一副“拒不配合”的姿态,面对如此无赖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并不气馁,而是立马采取行动,果断带执行人前往医院体检,体检完毕后,便带其前往拘留所。看到执行法官一系列地行动,被执行人王某某终于意识到法院这是来真的,于是瞬间转变了态度,这才有了最开始的一幕。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在西平法院的强制执行下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拿到执行标的款。
西平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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