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0年7月,被告某公司承包罗山某地水电工程后将其转包给被告陈某,陈某雇请涂某等人在其承揽的工地从事具体施工工作,2020年7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涂某蹲在脚手架上安装灯具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受伤,事发后,陈某将涂某送至医院治疗,垫付2.4万元医疗费后即离开。后经鉴定,涂某双侧跟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评定为八级伤残。因未能与陈某及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涂某遂于2021年3月12日将陈某和某公司诉至法院。
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陈某认为其与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其仅是让原告涂某去干活,其不应成为第一被告,涂某自身也有责任。被告某公司认为,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且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调解工作无果而终。
法官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的损失数额合计219462.31元,酌定由涂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余下损失165623.62元,由陈某承担70%的责任,扣除其诉前给付的部分,还需给付91936.53元,被告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49687.09元。宣判时陈某表示可以接受该判决,并未明确表示上诉,却在上诉期临近届满时向法庭递交了上诉状。经过了解得知,陈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拿出这么多赔偿款,陈某请求法官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能在判决数额上作出让步。但原告表示其受伤害较大,左脚已残废,无法从事建筑工作,若陈某能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则会考虑作出让步。
近日,陈玲莉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她从法律的角度上,运用浅显易懂的话语,耐心释法,又从人情角度上,为双方分析利弊,让双方将心比心、相互理解,调解过程既讲法理又摆道理,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嫌隙。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原告涂某作出较大让步,同意陈某一次性给付赔偿款7万元,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某即刻履行完毕。
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的顺利化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后通过法官精益求精、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大限度的防止双方当事人打完官司成仇家,让双方矛盾得到实质性的化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契合。
法官说法
本案中,雇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陈某作为雇主,是此次施工活动的组织、指挥、风险防控者,对原告涂某等人的作业活动负有提供安全施工条件、提醒安全注意、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当对涂某在工作过程中的受伤后果负责,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雇员涂某在施工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陈某,应与陈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建筑施工领域,发包人或分包人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安全监管意识,避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需要使用雇工的一方应根据自身所需谨慎选择用工渠道,尽量通过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等使用雇工;提供劳务的一方亦应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提前了解作业风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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