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份,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因违反交通法规,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拖拉机相撞,造成拖拉机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随后,李某因医疗费等费用与张某等人沟通协商理赔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遂向遂平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 178000 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07592.41元;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 47968.17 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公正办案的认可,更是对遂平法院工作的肯定。遂平法院将始终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温度。
遂平县人民法院(吴艳红、李娟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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