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周党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标的千万元的涉企纠纷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涉企案件灵活快速处理,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强大司法助力。
股权转让款已支付,股东身份未变更?
被告陆某系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钱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18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钱某签订《股权、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被告钱某名下股权转让部分给原告王某,王某分批支付股权价款,并在原告支付部分股权价款后10日内双方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份额,一方转让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2020年7月,被告钱某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实际持有的罗山县某石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变更登记在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商城县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认为,其如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按照《股权、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方的股东身份及享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被告明知协议约定未经原告同意不得转让股权,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股权,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同权益,故原告王某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被告共同赔偿因违约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入股本金款1000万元及利息。
新任法官巧妙调解化纠纷
因该案系涉企案件,且涉案金额较大,对于初任员额法官的甘冉法官来说,这样的大标的涉企案件,既是他任“官”路上的有益起点,也是她提升专业技能的机会。在受理案件后,为妥善高效化解矛盾,她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以调解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详细向其阐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使双方对诉讼预期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因双方就股权协议性质及违约责任承担争议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甘法官在调解中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想法与需求,一边缓和矛盾、释法明理,一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股权、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益,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给予原告享有的股权比例,但是三被告擅自转让股权已成事实。诉讼判决不是最终目的,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如何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才是处理问题的关键。”在背靠背调解中,甘法官劝说原告从长远发展方面进行多方考虑,同时也向被告释明违约给公司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在甘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同意解除签署的《股权、资产、权益转让协议书》,也同意以1300万元价格回购原告支付的1000万元购买的股份权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甘法官随即出具民事调解书。至此,一起千万元标的涉企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调解解决。
法官说法
在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审理上,我更注重用温情化解矛盾、用真情调解纠纷,相比企业对薄公堂,这样的方式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生产,远比一纸生硬的判决书更具说服力、更能打动人心。
近年来,罗山法院周党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围绕“公正效率”的工作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把高效审理涉营商环境案件作为护航经济发展的重点,对于涉企业的营商环境案件,能调尽调,争取又快又好的处理涉企经济纠纷案件,为涉企纠纷案件化解提质增速,真正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最终达到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民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倩 尹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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