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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租赁合同生矛盾 法官调解化纠纷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常某当场支付原告赵某现金两万元,约定剩余款项于2024年5月1日前偿还完毕。至此,朋友之间的一场纷争得以化解。 2016年1月,常某与赵某商定租赁房屋事宜,后欠赵某租赁费5万元,赵某多次催要,常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军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双方又系朋友关系,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案件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难问题,承办法官秉承着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主动联系原被告双方组织调解。在承办法官情理并释下,常某想方设法筹到2万块钱,当场给付给赵某,赵某也考虑到常某目前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现实情况,遂在法官的见证下,与常某达成和解协议。(西平县人民法院胡雨晴、杨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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