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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在KTV从事营利性陪侍 判刑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11月14日以来,殷某某为牟取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彭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鉴于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从事营利性的陪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更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评价的是被组织者(未成年人)所从事行为的行政违法性。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四类行政违法行为(分别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的,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同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就本案所涉的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而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其与吸贩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可见在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陪侍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且从本罪刑法条文的表述看,在明确列举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后面用了“等”字,表示列举未尽,明显不排斥将其它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范围。所以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法官提醒: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尤其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正应在学校读书学习,以便日后学有所成,为国尽力之时,然而却有一些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他们,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的弱点,组织他们从事一些谋利性的违法活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不劳而获之事,要提高甄别能力,切勿贪图眼前小利而吃大亏。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与引导,帮助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西平法院 朱建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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