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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高效调解实质解纷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成功调解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在法庭的见证下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握手言。 2022年7月1日10时,原告承保车辆驾驶人赵某驾驶投保车辆与被告王某驾驶三轮车在护城河路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保车辆驾驶人赵某无责任。原告承保车辆的被保险人向原告按照事故全部损失索赔。原告全额赔偿承保车辆后,向被告王某追偿无果,遂向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6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富山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调解解决更能高效解纷,于是在第一时间联系被告王某了解详细情况。张法官耐心向王某说明保险公司起诉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另一方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该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即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收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西平县人民法院杨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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