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是一起被执行人需配合申请执行人过户的民事执行案件,但是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才发现事情并非想象中简单。经查明,2010年,申请人裴某以30万的价格购买了被执行人张某的一处房屋,按照约定,张某需及时为裴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裴某将所剩的两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张某。后该处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利益损失,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比较严重。由于该处房屋已被拆迁,相关单位不再受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导致该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面对如此情形,执行法官积极转变执行思路,一方面向申请人道明相关政策,希望其能正确认识“执行不能”的同时提出具体想法,以便化解纠纷,另一方面积极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就其自身原因为申请人带来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经过执行法官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过户诉求,被执行人张某不再追要申请人所欠的两万元购房款,同时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补偿。至此,在当事人对执行法官满满的谢意之下,一起“执行不能”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完毕。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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