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原告崔某向被告王某配送电动车,王某在销货单上签字确认。销货清单主要载明:2020年3月19日,甲车两辆3900元,乙车两辆3840元,丙车一辆1890元,丁车一辆1970元,戌车两辆3000元,共计14600元。王某在销货清单上注明未付14600元。2020年4月6日,王某支付崔某3300元,并在销货清单上备注。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某向原告崔某出具的未付款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胜败皆服、定分止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面对既定的事实判决,王某终于心服口服,依法履行判决,归还原告崔某货款11300元。至此,本案圆满审结。
西平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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