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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罗山法院:全民禁毒 有你有我

今年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在“6·26 ”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禁毒意识,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6月26日上午,罗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干警前往罗山西亚丽宝广场,开展禁毒普法集中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禁毒宣传标语、摆放禁毒宣传展板、发放禁毒宣传手册等形式,向来往群众讲解毒品的种类、危害、预防以及禁毒法律法规,并结合真实案例对现场群众以案释法,呼吁大家从自身做起,告诫家人和朋友远离毒品。 案例: 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转交,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甲某系以某小吃店经营者,2020年的一天,甲某明知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仍受乙某的委托,在其店铺内。代乙某向收取买毒人员丙某的购毒款800元,并将毒品转交给丙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小贴士: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罗山县人民法院 尹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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