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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互负债务巧抵销 倾力执行化纠纷

现实生活中生意伙伴彼此因周转需要,互相赊账的不在少数,可互负债务的双方因为矛盾纠纷,都不愿意先偿还给对方欠款,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胡某某与李某某两人分别从事室内装修和吊顶制作,平日里是生意合作伙伴,经常互相介绍生意。 2020年,胡某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在李某某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工程完工后结算,李某某欠胡某某工资款2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后,胡某某多次催要,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胡某某无奈只得将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胡某某又多次催要,李某某仍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罗山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吕游在接到该案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抗拒执行,经沟通了解,执行干警才得知原来胡某某也拖欠着李某某一笔工程款,且在此前劳务纠纷一案审理的过程中并未提起反诉。 在得知自己被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情绪十分激动,随后到罗山法院灵山法庭就工程款拖欠一事起诉了申请执行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剑拔弩张、争吵不断,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 在充分了解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确认案件症结后,执行干警吕游立即与灵山法庭联系配合,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再次进行面对面交流。期间,他从两人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关系入手劝说双方以和为贵,随后结合两起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释法明理,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一边解“法结”,一边解“心结”。 最终经过长达四五个小时的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主动请求抵消,并履行了剩余案款,同时撤销了对申请执行人的起诉。至此两起纠纷通过债务相互抵销的方式履行完毕,实现了审理执行双结案。 干警说法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抵消债务吗?答:可以。本案中,胡某某和李某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相同,且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消,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消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罗山县人民法院 左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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