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间,某面粉公司分数次向申请人梁某借款200万元,后统一出具借条。约定期限到期后,经梁某多次催要,面粉公司未及时还款成讼。2019年,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面粉公司向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履行期限界满后,面粉公司仍未履行,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该面粉公司属民生企业,且经营多年颇具规模巨大,日常运转支出巨大,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经营遇到了困难,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何既让企业生存,又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和解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面粉公司的和解意愿很足,但申请人梁某由于多年艰难的讨债之旅始终不同意,称起诉前,已数年数次催促了,面粉公司总是承诺的很好,到时间就是不兑现。面对这种情况,做足了功课的执行法官没有着急,先是向申请人梁某详细讲了进入执行几个案件的履行情况,随后积极与双方协调亲自陪同梁某来到面粉公司参观厂区。最后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执行法官从多个方面谈和气生财的道理,并从法律角度向申请人梁某解释和解依然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不依约履行,依然可以对其施行强制措施。在执行法官情法并用调解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执行法官没有案结事了,而是按照时间节点不断督促面粉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使和解协议顺利履行。
面粉公司对法院支持企业运转的执行行为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同时善意文明执行,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已成为遂平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
遂平县人民法院(张学军、张桠栖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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