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专探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谢廷选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女方当庭退还男方10万元彩礼,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王某(男)与田某(女)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升温,后来两人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女方无故离家出走,期间一直拒绝和男方联系,男方多次到女方娘家寻求解决办法,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遂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田某(女方)返还彩礼201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谢廷选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侧重以调解的思路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谢廷选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由于女方家属人数较多,且双方对于彩礼返还数额意见相差较大,使得双方情绪比较激动,面对此种情景,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农村风俗、双方共同相处时间的长短、彩礼用途等方面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矛盾的方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最终消除了对立情绪,达成了一
致调解意见,田某(女方)当庭退还王某(男方)彩礼100000元。至此,这场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落下了帷幕。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期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西平县人民法院朱可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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