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干警对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掌握,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2024年5月30日下午,台前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学习会,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姜士岗主持会议,刑事检察一科、未成年人检察科全体干警参加此次学习。
会上,姜士岗副检察长从《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省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度中有关行刑反向衔接的具体规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规定、常见的行刑反向衔接相关重点罪名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对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进行了系统讲解。并就行刑衔接的案件线索移送、内部衔接、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开展学习交流。
会议强调,全体干警要深刻认识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优势,强化内部协作配合,及时移送不起诉案件线索,高质效推动刑事不诉和行政处罚“反向衔接”工作无缝对接。
通过学习,加深了干警对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为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打牢坚实基础。下一步,台前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将在实际办案工作中持续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做好内部对接,做优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以检察新作为助力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衔接。
敲黑板:
行刑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刑反向衔接: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通过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法律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杨鹏 李莎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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