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张某某酒后为泄私愤,利用打火机等作案工具,翻窗入室将被害人家中沙发等物品点燃,造成物品烧坏。经有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总价值16484元。经遂平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16484元。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剩余存款,因其存款余额不足以赔偿被害人,且其名下无可再被执行财产,其本人又正在服刑,最终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年底,申请人在得知张某某已刑满释放,且一直在家,随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某,其仍拒不履行。随后,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承办人在与张某某沟通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释法明理,劝其换位思考,告知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过5个小时的耐心劝导,张某某最终主动联系亲属筹集钱款。张某某亲属交纳执行款时,张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曾经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对此深表歉意,今后绝不知法犯法。受害人拿到执行款后,激动地连声向承办人致谢。至此,该案得以妥善执结。
遂平县人民法院(李蔚、张桠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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