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于2007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从2007年3月17日至2016年10月1日,被告姚某先后向原告李某借款累计达41万元整。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姚某夫妇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条履行还款义务,且王某一直认为,钱是姚某借的,自己已经和姚某离婚,故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李某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7日西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向李某借款,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与姚某虽然于2016年10月21日登记离婚,但本案借款均发生在2016年10月21日之前,且王某不仅知晓借款事宜,还参与了生意的经营、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某、王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480000及相应利息。
“谢谢许法官的公正高效办案,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当事人动情地说道。锦旗虽轻,却是对法官公正判决的肯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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