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某因酒驾在遂平县南关桥头将高某撞倒,造成高某多处外伤。经遂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高某治疗期间产生经济损失王某迟迟不予赔偿,高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案件经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王某仍旧拒不赔偿,高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书。随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执行法官协调双方时间,将双方传唤至法院进行调解。一开始调解不是很顺利,王某说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赔偿款,高某表示因医疗费用已不堪重负,急需该笔赔偿款。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继续与双方当事人聊天谈心、分析利害关系,对王某说道:“酒驾本来就是违法的,酒驾后你让对方受了多处外伤,他们一家老小等着他赚钱养家,现在他要养伤不知什么时候能重新工作,你一点赔偿款都不付,于心何忍?你要是不履行,把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不仅影响你更影响你子女。”听到这后,王某表示愿意执行,但自己无力履行全部案款。于是执行法官一方面做好高某情绪安抚工作,降低其心理预期,另一方面对高某加强沟通,耐心讲解法律知识,表示执行调解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对方不依约履行调解协议,法院可以继续使用强制措施,甚至把王某拘留。
在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攻势下,经过三轮调解,高某看到王某愿意履行,考虑到自身急需用钱维持家庭生计这一实际情况,同意分期支付的提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后都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李蔚、张桠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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