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在西平县人民法院大门口,一场抚养费纠纷案件当场执结。
王某甲与王某乙于2020年7月23日经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子由王某甲抚养,王某乙每月需向王某甲支付抚养费379.09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然判决生效后,王某乙始终未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王某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份抚养费9098.16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接到通知后的王某乙,及时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到法院解决问题。为做好疫情防控下的服务工作,承办法官李永强在院门口接待了当事人,认真询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着重了解当事人不主动支付抚养费的原因。考虑到后续还需要持续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实际情况,李永强法官当即通知申请人王某甲到场,面对面地与二人从法律和情理上分析、讲解主动履行判决的有益之处,并告知其如拒不履行判决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和言细语耐心分析下,王某乙当场支付了应承担的抚养费。同时,申请人王某甲在法官的提议下,向被执行人王某乙提供银行卡号,方便日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法官寄语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作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会随之消灭,对孩子的爱,更不应随之磨灭。双方即使再无和好可能,但在孩子成长期间,给予孩子足够的情感关怀和基本的物质基础,是为人父母的基本职责。
(西平法院 朱可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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